包袋外形能否申请知识产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04:23:01
首先它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同时它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版权登记可以作为起诉或者控告侵权的证据。作为一种权利证明。
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之后,就可以在专利市场上进行许可、转让交易,让其充分实现其价值。

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请高手指点

很好,补充一点的是,主要标志还要吧申请注册商标。保护更为全面。

你的理解很到位了。

很好啊!就是这样的!

商标侵权案例
中国独立商标转让网讯:2007年6月25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某知名酒业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依法宣判,确认原告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口子”牌“福”酒的行为不侵犯被告湖南省某知名酒业有限公司第150922号“福”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悉,这是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例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案件,这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也不多见。
2007年初,湖南省某知名酒业有限公司向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公函”,称其依法拥有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福”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150922号),最近在市场上发现由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口子“福”酒的包装装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标,侵害了其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湖南省某知名酒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担心侵权而影响了“口子福”酒的营销计划,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使用“口子福”不侵犯被告“福”商标专用权。

庭审记录: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原告拥有的“口子”商标注册日期为1979年11月3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酒”,原告是“口子”注册商标权利人。“口子”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原告生产、销售的“酒”商品上使用了原告的驰名商标“口子”。口子酒业公司获得多项荣誉
被告先后申请注册了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150922号商标与3145322号商标,均为”福“字商标,二者主要区别也在于字体不一样。被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生产过使用150922号“福”字商标的产品。
200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公函”称:其依法拥有使用在酒类商品上的“福”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150922号),最近在市场上发现由原告生产、销售的口子“福”酒的包装装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标,侵害了其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口子“福”酒的口子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