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9:53:14
A. 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
B. 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C. 支持受侵害的单位或个人起诉
D. 不适用调解

2.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l)调解原则。

调解是解决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的限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4)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辩论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方便。人民法院应当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L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5)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分为诉讼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

诉讼前保全要求具备以下条件:①发生了财产权益争议;③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③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诉讼中保全要求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案件具有财产给付内容;②存在着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变卖、限制支取到期应得收益、限制实现到期债权等。

(6)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