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的约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4:40:27
劳动合同里有这样的条款
“双方约定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则乙方向甲方赔偿乙方6个月的全部工资和补助”

请问这项“约定”合理吗?如果想辞职是不是就得赔钱了?

该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因此,该条款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是无效条款。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广东胡律师:

不合理,此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不符合《劳动法》规定。

除保密义务与禁止义务可以约定违约金外,其他的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