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薪,我怎么样才能拿到我的劳动报酬!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0:20:31
本人于09年9月份入职一安徽在深圳说设立的分公司,初进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至今本人没有看到劳动合同,后来问公司才知道,公司根本就没有盖章,签字,在职期间,由于工作上的原因,公司以工作中种种问题,想降本人的工资,后来,为了表示自己做事的态度,自降10月份工资的50%,到11月9号,公司还是以工作中的问题,逼本人辞职,但是,由于是公司先提出解聘,故在公司的离职说明书中说明是公司辞退,后来就进入讨薪过程,但是至今公司以事务繁忙为由,拖欠本人公司,至今未给,鉴于以上情况,我该如何讨回我应得的薪水,具体怎么算,还请高手专家给予帮助!谢谢!

1、无故拖欠工资,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
  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你2008.12.24至今的工资为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是要支付双倍补偿金
  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