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交纳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0:50:26
我单位是施工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在本省施工因未开具外出管理证明,发包方统一代扣了企业所得税,但因其没有钱一直没向施工地税务交纳税款,现注册地的税务机关要罚我款合理吗

一、按照您的表述企业所得税应当施工地税务机关征税,回机构所在地(注册地)税务机构汇算清缴。
二、如果施工地税务机关没有征税。且发包方没有开具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那么,应当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如果不按时申报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注册地税务机关处罚是否合理不好说,但是合法。

同意一楼说法,补充一下:
由于你企业的所得税是核定征收,所以要根据营业收入来计算征收。你的工程发包单位虽然代扣了企得税,但由于没有缴纳,也就使你单位未能出示所得税缴纳的证明。由于是这样,所以你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有权对你进行处罚。
除非你能让工程发包单位给你开出代扣缴证明(是税务机关出具的,只有在代扣缴单位代扣缴税款后才有),才可以免予处罚。
但另一方面,你也可以因为工程发包方的过失令你受到处罚而向其进行起诉,让发包方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按规定交滞纳金就是了,连同税款一块交.

不要说什么没钱之类的,配合国家税税人员按规定程序做就行了

企业所得税是在企业注册地交纳的,同意三楼的

合理的。正如楼上说的,在施工地没交,就在你们单位注册地交。但是发包方实行了代扣,就是说你们实际上已经交过了,但是这只是你们企业之间内部的经营活动。税款的缴纳是以上缴至税务机关为准,发包方只有代扣的权利,没有替国家收税的权利。呵呵 按照税法上讲 是这么说的 你们多交的罚款 可以找到发包方赔偿 只能是这样 希望可以帮到你

现注册地税务机关要罚你的款是合理合法的。
因为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到外地经营的,必须在注册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有效期是6个月。并且要将这个证明拿到经营地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如果税款在经营地缴纳,经营地税务机关会在外经证上注明已缴纳税款情况,并加盖税务局公章,然后将外经证的一联交回注册地税务机关,作为已纳税证明。如果没有这个证明,注册地税务机关要补征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达到偷、逃税款标准的,可以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