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间是不是有矛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6:12:40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那44小时算正常工作时间,还是含有加班时间?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那按他这么算的话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是不超过:44*4.2个星期+36=220.8个小时就可以?

每周44小时是正常上班时间,但是是在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前提下,可以要求上班5.5天。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的时间不算正常工作时间而是算加班时间,也就是说“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两个规定都要同时满足才是合法的。而一个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就是违法的,加班时间按照规定支付1.5倍、2倍、3倍的加班费。

劳动法对职工的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个原则的规定。国务院1995实施的职工工作时间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明确了职工的工作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这是职工工作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执行这一规定。四十一条的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一般为1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小时,但是每月延时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这样的延长工作时间,单位必须支付职工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注:延长工作时间就是加班,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每月不超过36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是必须支付加班费的。而这个36小时不能计算在职工每月的法定工作时间内。只要每天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都是额外加班,职工额外工作必须得到额外报酬,天经地义。

首先这个工作时间不是按照没星期做五天休两天这样算的,其次既然都说了是工会和劳工者协商,就说明在时间上又延宽了,其实说的通俗点就是劳动者在家闲着也是闲着,只要公司钱上面到位,多在单位里待几个小时也没什么,而公司也乐得掏一点点小钱多一点效益~~劳动法就是个双刃刀,既要照顾各大公司,又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所以不会把什么都制定的那么严谨,就看你怎么利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