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处档口,租给他人并且签定了合同,但是在没到合同期限就跑了,并且没告诉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0:14:32
还是管理员告诉我的,说我档口空了,之后我就打电话,电话打不通,我就起诉了对方,这是在2009年6月4日.我们签的合同第3条写到<如乙方没能经营至2009年9月10日晚8点,又没能转租出去,给甲方造成了损失,乙方则无条件赔偿甲方损失费一万元整,租金不退压金不退.>正好发生的事情和第3条约定的是一样的,但是我在6月11日又转租给第三方,因为马上就是淡季,而且我也没钱去交管理费,商场管理费两个月一交,一交就是1万8.而且我多次和他联系都联系不到.我们开庭的时候他还说他没跑,一直在经营,明显撒谎了.法院7月14日开的庭,直到11月30号才给我判决,给我驳回了,说我转租第三方了,说我没有损失,我怎么能没有损失呢,档口没人了我得把工作辞掉,而且他把自己的衣服拿走了,档口是空的,管理员告诉我两天之内档口不能空,否则收回档口,我那档口都是花钱兑来的,我自己又上的衣服,这不都是损失么,而且我租给他是1000元每月,他跑了 我转租给第三方才700每月,这我都不计较了,我只是不服法院的判决,我觉得不对,我委屈 ,我想请求问一下,法院这样判决对吗 谢谢了

具体的案情可能如你所说,但是法庭上使用证据讲话的,你所说的这些损失必须有你来举证证明。你若果对判决不服,赶紧上诉,现在还没过上诉期。

现在生意不好做呀,

你那种简易流程的案件法官应该在三个月审结;可以先去你所在的法院信访办投诉法官,如不行你就到检查院检举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