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中华人名共和国宪法》中的条目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3:00:05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