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企业员式,想知道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哪些费用,是跟据什么法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1:50:57
我今年《2009年》22周岁2008年10月到一企业工作并签定劳动合同,交纳五险,2009年10月份怀孕了,2010年7月份生产,我享受生育险吗?还有,具体到我生孩子时产假的工资和报销生育费由谁来付呢?生育费是怎么个报法,从一开始去医院时的发票都得留着吗,希望有心人能替我解答,谢谢

每个地区都不太一样,最好问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
  大连的,参考一下。

  1、女职工假期 产前检查假:产前检查假为有薪假。
  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
  难产时产假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产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晚育产假:23周岁以后生育的,为晚育。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150天。
  2、男职工护理假
  女职员工晚育的,男方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和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工资由
  生育保险部门发放生育津贴。

  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上年度月缴费工资标准/30*假期天数

  女职工生育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1、产前检查费用
  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由生育保险限额报销。
  标准:
  市本级、旅顺口区、金州区为800元,其它县(市)区为500元 。
  2、生育医疗费用
  标准 :
  市本级、旅顺口区、金州区为顺产2200元,难产 3000元,剖腹产4000元;
  其它县(市)区分别为顺产1500元、难产2500元、剖腹产30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500元。
  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个人负担15%,其余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
  3、产后特殊情况发生费用
  生育职工产后发生特殊情况如羊水栓塞、大出血、重度感染的,其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余额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