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病休的待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0:35:10
我89年在国营企业工作6年后,95年单位改制解决一部分人再就业,与外资企业合资入股,我们一部分工人和原单位厂长进入该企业,还有余下的一部分国营工人后来也买断了工龄,由于长期在噪声区域工作,我的听力严重受损,公司曾经派我参加职业病体检,有问题以后无人在管,但是现在工作很痛苦,每天耳鸣严重,有时根本听不清楚,噪声扰的我无法正常的生活,经医院检查我的听力到了中重度混合性耳聋,我只有请休法定病假了,那位懂法律的朋友告诉我,我可以休息多长时间的病假,如果以后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问题补充:我现在的工资是1547元还有绩效工资170元,各项扣款为441元,我想知道我病假期间可以拿到多少钱,谢谢各位朋友的帮助。
职业病肯定公司不会给我办,我只想知道我问的问题。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1、你这个是职业病,可以申请职业病诊断
  根据200.5.1日实施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