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奶奶,78岁,被人打断7根肋骨,法医鉴定为轻伤,已公诉,请问此案件检查院会很快一次就批准逮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5:19:41
派出所已公诉,检察院让我们先自行调解,但对方当事人始终不出面调解,只找些无关的人出面和打电话几次,让我们说什么要求,要求多少赔偿?我们不见当事人不便说话,说了也担心他们做不了主,看当事人没有调解的诚意,也就没有明确答复他们,后来,对方当事人却又到检察院说他们不愿调解了,我们就要求检察院按正常法律程序进行。请问类似案件,检察院会很快一次就批捕吗?若不批捕,我们下一步该怎样做?此案卷下一步会转到哪里?该走怎样的法律程序,打人者现羁押在看守所,检察院若不批捕,派出所会不会很快就把打人者释放了,一旦放了人,下一步我们是不是更不好调解了或当事人逃跑了怎么办?
对方当事人,在当初轻伤鉴定出来立案时就在派出所找了熟人,一个片警和当时的办案民警,我担心案子一旦返回派出所会对我们很不利,担心他们会拖延时间或组织不利于我的证据材料。另外,打人者一旦跑了,他们更是会推托。请问检察院若不批捕,打人者是不是就会被放出来?然后等派出所再补充材料申请批捕,批捕了,法院判决了才能再抓捕打人者。

即使检察院不批捕,你的担心也是多余的。
本案中,你奶奶被人打断7根肋骨,法医已鉴定为轻伤,行为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现已被公安机关羁押,并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让你们先进行民事调解,后行为人家属又说不愿意调解了,按你说的这种情况,检察院一次性批捕的可能性很大。
即便检察院不批捕,行为人依法也得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检察机关同意放人了,就得给行为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谁放人,谁就得将放得人找回来。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检察院应当能批捕的,批捕后走公诉程序,等候检察院和法院的通知,是有利你们追究刑事责任和要求赔偿的。

如果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应该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

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4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号《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我院1993年9月24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并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

你看下这个回复,就知道你可以做什么了。

检察院批捕也是有期限的,已被拘留的一般在公安机关报捕后7日内批捕,未被拘留的,十五日,最长二十日批捕,如果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 可以向检察院复议,向上级检察院复核。当事人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已转为自诉案件。
其实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不走公诉案件即检察院的程序,因为故意伤害(轻伤)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无须经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