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选聘律师的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7:59:57
我是国企的,请问谁能帮我找到一个或者做出一个企业外聘律师的一个暂行办法。万分感谢了。。。。。
是企业规范自己内部的一个暂行规定,譬如说规定一些选聘流程、选聘方法、聘用管理啊等等这些。我们是集团总部的法律事务部,想做一个暂行规定,也好规范一下各个分公司。

没有什么暂行办法。
企业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实践中有多种方式,主要有:

(一)指名聘任制。
较为传统的方式之一。即基于律师与企业的联系,如前期认识、熟人介绍等。聘方到律师事务所指名选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后签订合同。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相互了解,容易沟通;缺点是选择性小,协作能力差,律师工作难以保证服务质量。适宜规模效益较小的企业或者公民个人。

(二)共同服务制
是指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或数名律师与聘方内部的法律事务机构共同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有内部法律顾问室的大型企业。

(三)联合聘任制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和各律师事务所的特长,分别聘请数家律师事务所各自指派的多名律师,共同担任法律顾问。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主动在我,取众家所长;缺点是协调困难,难免相互推诿责任,费用较高。

(四)特别代理制
指企业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根据企业情况,指派几名(或者更多)律师共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其中一名律师担任首席律师,负责组织和协调整个顾问律师的工作为聘方服务。这是较为理想的聘任方式,对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企业应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恰当地选择最佳聘任方式,保证既能发挥律师的作用,充分享受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又能正当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确定是否有必要外聘律师;其次可以从应聘资格、执业年限、办理同类案件经历、办理同类案件的代理思路和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可以采取招标的办法;管理采取综合考核,从服务态度、办案质量、办案思路、人际关系及办案效果等。
以上不成熟的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