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以考勤迟到为由 要求解除门面租赁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7:03:34
本人在某市场租赁一个合同,交付押金4000元 .
当时签订的合同里面有这样一条: "乙方应遵守书城统一作息时间营业,打烊, 若随意关门停业,甲方按50元/天收取乙方的违约金."

现在市场方以考勤迟到, 罚金50元/天为由, 要求扣除4000元押金, 并且解除合同关系.

市场方这么做,实则是想让我们搬离现在的门面 到另外一处偏僻点的门面.但是我们不肯. 现在市场方要挟我们,要么退场,要么搬迁.

请问:
1.合同里面标注的50元一天的罚金合理么?市场方有权力罚钱么?对于霸王条款 我们应该怎么做?(除开找律师以外,有很好的具体的法律条款 依据么?)

2.现在我有什么法律依据反驳市场方的无理要求么?
我们请不起律师的,所以只能考自己的力量.所以最好是有具体的法律条款 依据
市场方单方面记录的考勤次数 具有法律效力么?实际上有很多"旷工"情况都不是真实的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市场方单方面记录的考勤次数对方举证你不反驳就具有法律效力;你认为实际上有很多"旷工"情况都不是真实的---你可以举证反驳,这是你的权利。

1、50元的罚金你们合同上面签了就合法,这个也不是罚金而是你们合同上面的违约金,签了就不存在霸王条款;

2、市场可以收你的50元的违约金但不能扣着你的押金不放,你带上合同就可以起诉对方。

这个不是罚款,合同中是可以约定违约金

但市场据此要求扣除你押金是没有道理的,侵犯了你的财产权利,你可以依法索要

这是霸王条款啊~~可以直接起诉~~如果认定霸王条款可以视为无效~~从新定条款~~赔偿就看你怎么搞了~~可以去国家的有关部门起反映
也可以直接起诉
违约金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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