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期间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8:38:49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198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
而专利法实施细则6条规定: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
刑事诉讼法解释103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
那么请问在计算法律的期间问题上,到底应该以民法通则实施意见为准,还是以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刑事诉讼法解释为准?
比如?甲乙于2月28(非闰年)日签订合同,约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乙向甲交货,那么请问,乙交货的最后期限是3月30日(按照民法通则实施意见),还是3月28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刑事诉讼法解释)?恳请高人回答

你好:
既然法律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当然需要遵从其规定。民事纠纷使用民法通则,专利纠纷使用专利法,刑事案件,适用刑法的规定。
如果签订的不是专利合同,那么应当是按照民通意见的规定,3月30日到期。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民法通则和刑诉法在期间条文的表述上虽然是不同的,但计算的方法实际是一样的。
不同的法律行为遵循的法律不同,要区分相应情况。
案例中的行为是合同行为,属于民商法范畴,应以民法通则为准。

民法通则和刑诉法在期间条文的表述上虽然是不同的,但计算的方法实际是一样的.
专利法中期间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尽量让专利的有效期更长点.
在适用时要按照案件是属于民事还是刑事的性质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条.这里不存在以谁为准的问题

不同的法律行为遵循的法律不同,要区分相应情况。案例中的行为是合同行为,属于民商法范畴,应以民法通则为准。

民事活动按照民法通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