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板这个的补充条例有没有法律效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8:19:17
一家私人小企业,平时的待遇本身就不高。然后老板自己又想出一个“补充条约”,要求我们离职后两年内不能到相关的与其竞争的企业工作。
请问如果签署了这样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应?如果我两年内去了所谓竞争企业,我算违约吗?老板能拿我怎么样?

竞业协议应当注明,解除劳动合同后二年内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保密费”。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只是单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也无法获取单位的商业秘密,则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因为竞业限制本身是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一种限制,不得无限制地扩大范围,你可以根据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该补充条款是否有效。

此外,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因为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所以,应当对劳动者作出合理的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只是单位的普通员工,在工作中也无法获取单位的商业秘密,则不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

可以签订,但是要约定相应的保密费用,没用保密费用的,保密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