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系统 五五 普法考试 答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3:50:49
急要!拜托各位大侠

江苏省教育系统“五五” 普法考试试卷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九 2.引咎辞职 3.均衡 4.高级 5.过错 6.章程 7.二级甲等 8.不得 9.不得 10.2009年9月1日
二、不定向选择题
1.ABCD(这题不确定又参考有AD) 2.ABD 3.ACD 4.ABD 5.ACD 6.ACD 7.AC 8.ABCD 9.ABD 10.ABD 11.ABCD 12.ABC 13.C 14.B 15.ABC
三、简答题
1.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3.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 (1)学生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四、案例分析
1.(1)错在超越自己权限。因为首先张某办学系经S市教育局批准,停止招生办学的处罚应由S市教育局作出。另外就本案案情不宜作出停止招生办学的处罚。
(2)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3)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分。
2.(1)不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这一情形,可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