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属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13:58

股东诉讼制度:

1. 害公司: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
董、监、高执行职务时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人: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权 利:(1)书面请求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2)监事违法,书面请求 董事会【执行董事】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3)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状告董、监、高de违法。

(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起诉。

总结:董、监、高和他人 害公司 且 董、监又不作为的 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胜诉收益归公司。

2. 害股东: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
(1) 侵犯知情权;
(2) 侵犯分红权;
(3) 股东僵局,司法解散

总结:董、监、高 害股东 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胜诉收益归个人。

3.其他股东诉讼制度:
内容违法绝对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程序违法、内容违章可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