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端的遗产继承案例。我是学习法律的,我们老师绞尽脑汁编了一个案例,谁的回答让老师满意,我跪谢,全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0:28:59
极端的遗产继承案例
人物:一,赵大老头A和赵二老头B是兄弟俩,各自的老伴钱氏C和孙氏D,钱氏还有一姐姐,孙氏还有一弟弟。A有二女一儿:赵大女E赵二儿F赵三女G,B有一儿:赵儿H。
二,E的丈夫大李I儿子小李J单身待业,F的媳妇大周K女儿小赵L上大学,G的丈夫大吴M女儿二赵N上高中19岁儿子小吴O上初中,H的媳妇大郑P没有孩子。
三,I有父母和一哥哥;K有父无母,一弟弟植物人和父一起生活;M有母和继父及同母异父的弟弟,亲生的二个妹妹,继父带来的妹妹。亲生父亲建在,M和其中一妹妹归母抚养,另一妹妹归父抚养。M姊弟五个均成家生子。继父的原配带着另一个女儿(离婚带一个上小学的女儿)娘仨生活;P是孤儿,只有养母。
条件:一,假设这34人组成一个大家庭,在也没有其他直系和旁系亲属。
二,农村户口:B D 钱氏姐姐 P的养母
事件:A—P一大家子到饭店给A过七十大寿,食物中毒,只有J抢救过来了,其余15口全部死亡。食物中毒系饭店责任,全额赔偿。
遗产:AC有单位分的一栋房子,BD有一栋自己购买的楼房及农村的平房和耕地,IFMH均有一栋单位分的房子,L名下有一栋房子,P有一自己购买的房子正在出租中,EK各有一辆车。每家还有一些存款和现金。
问题:一,遗产和赔偿款怎么分配,J能分得多少,哪些人不能参与分配。
二,如果A有一失散30多年的女儿突然出现,要求继承遗产,可以吗?如果可以怎么分配?

首先,这个题真的是很繁杂啊,人物关系较多,我尽力一层层写清楚,有不对的地方还请见谅。
问题一:
在继承法上,如果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关系,由其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据此,在该事件中,推定:
无继承人的赵L、赵N、吴O先死亡;
赵A、钱C先于赵E、赵F、赵G死亡,赵B、孙D、先于赵H死亡;
赵A、钱C,赵B、孙D同时死亡,赵E、李I,赵F、周K,赵G、吴M,赵H、郑P同时死亡;
第一先分清各个不同的继承人,
赵A钱C共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赵E、赵F、赵G;钱C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一个姐姐,但由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所以继承人只有赵E、赵F、赵G。
赵B孙D共有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赵H,孙D还有第二顺序继承人一个弟弟,同上,继承人只能是赵H。
赵E李I有共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J,李I同时还有其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亲,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哥哥。
赵L没有继承人。
周K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父亲。第二顺序继承人其植物人哥哥。
赵G没有继承人。
吴M有第一顺序继承亲生父母,若与继父形成抚养关系则其继父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其亲生的两个妹妹、同父异母的弟弟。
赵H没有继承人。
郑P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养母。
赵L先死亡,并且其有遗产,所以其继承人是其父母赵L、周K。
根据上述分析,第一个问题的最后一问的答案是所有的第二顺序继承人都不能参与遗产分配。具体人员你可以从上面找出答案。
赵E、赵F、赵G分别继承赵A钱C的1/3的房子、1/3赵A的赔偿款和1/3的钱C的赔偿款。
赵H分得赵B孙D的一楼房、平房,耕地不能继承,因为赵H不是农村户口,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承包农村的土地,当然也就不能继承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但是可以继承土地产生的经济收益。
第二所有存世人员可分得如下遗产:
赵E第一顺序继承人李J的继承的赵E德遗产主要有一辆车(看题目信息该车应该是其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1/6AC房子、赵E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