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迁移后未分配到土地,原土地发包方有权收回土地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5:29:15
请问各位:我是2002年结婚的(从同属于一个市管辖的一个镇嫁到另一个镇),当时没有迁户口,2006年才将户口迁出(两个镇已经合并成一个镇了),2008年原居住地要求收回我的土地,理由是我的户口已迁出,而现居地又没有土地分给我,并由村委会出具了没有在本村享受到土地的证明给原居住地,请求不要收回该村民的土地。2009年由于原居地的土地被租用,应发放青苗费,但该村以户口迁出为由强行收回土地,不发放青苗费,请问原居住地村委会的作法违法了吗?
不好意思,补充一下,如果是男性结婚同样按第三十条吗? 另外,我有权力要求现居住地分给我土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原村委会肯定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