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被抚养人抚养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13:08
楚某58岁,生有两个女儿。一女儿交通事故被撞死。楚某系农民,种自己一份家庭承包地勉强维持生计。因一女儿交通事故被撞死,诉讼要求加害方车主赔偿自己的抚养费。因楚某年龄未到60岁,加害方车主认为楚某年龄未到60岁,尚有劳动能力,不同意赔偿楚某的被抚养人抚养费。楚某认为:我现在已经58岁,还有两年就满60岁了。我一女儿交通事故被撞死,人死不能复生。如果现在不赔偿我的被抚养人抚养费,我60岁以后谁来负责我被撞死的女儿对我应该负责的抚养费?请问:此案中,楚某诉讼主张的被抚养人抚养费依法应不应该由加害方赔偿?敬请在百忙之中多加指教,谢谢!
楚某除种自己一份家庭承包地勉强维持生计之外,其他没有任何收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在实践中对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通常结合有关政策理解,如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有证据证明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虽然上述司法解释未规定何时开始计算。但按一般法理理论认为侵权应具备四个要件即行为人有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被害人有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失应该赔偿。本案受害人死亡丧失赡养能力与加害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应负责赔偿。且道路交通安全法76立法背景倾向保护受害人。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精神,楚某应该得到赡养费的赔偿。楚某虽未满60岁,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时赡养费未发生,但正是因交通事故的加害人使受害人死亡,亦丧失了赡养父亲的能力。因此为保护受害人的权利,造成损失应该得到赔偿。但是在计算时可以考虑从赔偿20年中减去事故时至达到法定年龄时的期间。

  3、计算方法:

  (1) 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7699.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5624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 被抚养人生活费: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4336.8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202.3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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