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和判决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0:02:05
我和老公婚后买了房子,房产证是老公的名字。目前我们正处在离婚期间,2009年9月初我起诉离婚,于10月10日第一次开庭判决不离婚,我准备半年后继续起诉离婚。在此期间他们为了达到霸占房子的目的于2009年9月27号,父子串通,由老公的父亲起诉儿子借款,要求儿子于2009年11月21号之前还款16万本金加14万利息。(说是借款买房子的),。对于借款和他们之间打官司的事情我是一无所知。直到2009年12月8号,法院执行庭找我谈话才知道此事。这时候在法院我看到一份民事调解协议书。上面只有要求儿子还款的数字和日期,别的什么都没有。更没我的名字。
请问:1这个是否属于他个人债务?如果属于共同债务的话,那么为什么不用我上庭? 父子之间是否有借条,借条到底是怎么写的等等我都无从知晓。
2目前我只有这一套住房,法院会怎么执行?
3调解协议书和判决书的关系是怎么样的?如果已经判了的话,那么此次调解是什么意思?起到什么作用?(调解的时候他们父子和亲戚都去了,应为是一个个谈话的,所以不知道他们所讲内容)
4我以后起诉离婚,在分割财产的问题上会怎么判(主要是房子)?有无影响?
5这笔借款在离婚时候是否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关于第五个问题的补充:如果现在法院不执行,债务继续存在,那么下次起诉离婚时候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一、诉讼案件结案方式包括判决和调解两种,调解结案的一般应制作《民事调解书》,而不是你所说的“民事调解协议书”,《民事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果确实是因为家庭生活开支(包括购房)所发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在债务纠纷诉讼中作出明确认定,而是在执行中处置共同财产或追加共同债务人。因此就所涉债务纠纷而言,法院的处理方式并不违法。
  二、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曾规定居住必需的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同年12月14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又对此作出了纠正性的规定:执行时按低保廉租房标准提供临时居住房即可,且租金应由被执行人负担,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三、对于判决或调解的强制执行,法院应当制作《强制执行裁定书》。此案调解书如果依正常程序执行的话,肯定会影响你的合法权益。对此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你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四、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判决六个月内不得再行起诉的规定有但书情形:“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受理的除外。”象你所面临的这种情况应当可以立即再次起诉离婚。若能查明男方父子系伪造债务,应依《婚姻法》的规定,判令对方少分或不分给共同财产。
  五、若经查明“父子债务”属实(比如有相应的银行交易清单),则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共同财产偿还之后的余额才能分割,共同财产不能偿还的,还应由双方继续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