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租房子的管理费应该由谁承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3:25:24
一个月前我在天津河西区绍兴道一个小区租的两室,1550元/月,昨天警察来到家询问看过合同后要求房主交管理费,相当于这1550元的税钱,在签订合同时我和房主并没有谈到这个问题,因为我也不知道这个问题,房主现在要我承担一半这个费用,大家觉得应该这样么?
下面的朋友,您说的是对的,但是我们这个不是物业管理费,要是物业管理费就跟水电费一样的,我们都会交的,这个管理费好像是房主向国家缴纳的税钱,就是说他进帐1550元/月,就应该向国家交付税钱一样,官方说是管理费,就跟我们挣到的工资要交付国家税钱一样,那这样的钱我还要承担么?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经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所以,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租客缴纳,那么租客应当缴纳,如果没有约定租客缴纳,租客有权不交。
通常按照惯例来说,谁享受服务谁缴纳费用,因此一般是由租客交管理费,建议你最好和房东沟通一下,毕竟你们还有联系,免得因为一点管理费搞得关系不好,特别是拖了几个月管理费累计很多的时候,很容易让双方发生矛盾,而且由于没有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而产生滞纳金以及物业上其它的不便是很不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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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认为,承担一半还是比较合理的;当然,你不怕麻烦,分文不交,法庭上见也说得过去^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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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税是国家目前才出的条例,刚刚颁布不久。实际上,你可以不交!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税收是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形式授权实施的行政征收活动。征收项目、纳税义务人(或称纳税人)、税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出租人,且营业税的计税基数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房东在合同中作上述规定明显有非法转移纳税义务的企图,且有非法降低计税基数逃避纳税的嫌疑,违反了税收征管规定,属无效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从这点上看,即使你们事先有合同约定该你交,该约定也无效;何况你们没有事先合同约定,那你更可以不交;第三,从以上条款也不难看出,房东无权要求承租人承担他自己应缴的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