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2:17:19
您好!因单位违法解除合同,3个月后才出具离职证明,本人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因拖延出具离职证明使得本人无法找工作而带来的损失,按本人月平均工资水平支付。裁决书意见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同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局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某(指本人)要求出具解除证明以及要求支付损失的请求,不在本委审理范围,本委不予支持”。
请问:仲裁书中的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需要通过什么途径才能争取到公司的赔偿?谢谢!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不知道这是哪里的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书,这是故意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希望党中央彻底整顿一下这种不为民办事的刁官,这样冠冕堂皇的推脱比起直接不管更恶劣!
这样的话只有诉讼到法院,一种诉讼法是以仲裁委为被告起诉,一种是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起诉。若你要真正捍卫法律的醉眼,选前。若省事,就选后。

我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已经有法律明确规定相关违法问题由哪个部门处理,所以仲裁不能对其他部门应当确定的问题,进行裁定,八十九条所说的赔偿是损失赔偿,应当是属于民事赔偿,需要通过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