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天20分钟 摩托车在小区被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2:32:18
下午回家把摩托车停在小区单元门口,上楼才20多分钟,下来就不在了.
我们小区有两个门,问保安,保安说,没看见.小区又没监控.小区平时就管理得不怎么样.物业公司说,这不是他们的责任,他们一点责任都没有.小区有责任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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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小区车辆被盗的案例屡见不鲜,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车辆被盗后责任承担问题却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发生在小区的车辆被盗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仅成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仅在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时承担责任。两种观点的区别的直接导致了赔偿责任的大小与赔偿金额的多少。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成立保管合同,那么,根据保管合同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就要承担车辆被盗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损失;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只是成立服务合同的话,物业管理公司则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即使赔偿也只占实际被盗车辆的很小金额。而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保管合同的实质构成要件,要求托管人实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并且在领取保管物之前事先通知保管人。从小区车辆的停放的合同形式来看,业主通过向物业公司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位置。表面上看起来,物业公司好像已经实际管理车辆。但实际上,车辆管理权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握,并没有实际转移车辆的占有,车主还可以随时使用车辆,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业公司。上述特征与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

  第二,从物业公司设立的目的来看,小区全体业主为了能够获得一个良好的居住与生活环境,委托物业公司对其小区进行管理,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履行职能是基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委托,履行职能的目的也就是为了维护好全体业主,(或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如小区环境卫生、安全等。维护好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也就是物业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物业公司是否负有绝对的安全和保管义务?这无疑是不现实的,事实上物业公司也不可能做到。正如世界上不可能有一劳永逸的安全手段一样,物业公司也不能承担起小区的所有安全任务。物业公司对与小区应尽的基本安全义务,如安排保安对小区进行连续巡逻,安置必要的小区周边监视装置,实行门卫登记制度等。除此之外,除非物业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者是物业公司的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物业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第三,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分析,等价有偿是民事活动的一般准则。物业公司作为盈利性的机构,自身要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此时,经济利益的获取,表现为物业公司通过提供优质、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