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对“卖淫嫖娼”不认罪不签字进行拘留会不会不进行身体检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3:25:24
大家好!我有一件急求了解的事想问大家!
我的一名男性好朋友也就是这件事里面的当事人,也是受害人。受害人因被他前女友所陷害“嫖娼”。前女友说有事找受害人并带一名陌生女子去到他家里,进屋几分钟前女友说接电话而出去门外几分钟,几分钟后前女友带来几位警察把受害人抓走强行拘留15日,并且还要收容6个月,问题是受害人并没和陌生女子发生过性行为,没认罪也没签过字,却依然被拘满15天。
警方证据只是陌生女子的一面之词,一口咬定自己和受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还收取受害人400人民币,陌生女子不知道何时故意撕坏一个避孕套丢在受害人卧室床上,这就是受害人被拘留,收容以及罚款等就是足够证据吗? 这都是我单听我朋友受害人一个人口里说出的事情。我可以怎么帮助他?
请问一下哪一位律师同志能告诉我一下这是有可能的事情吗?。。。。。。。。谢谢

如果真是冤枉,那就去申请行政复议吧。要是真的没有发生性关系,那避孕套也就不会有他的体液和精子喽。

呵呵, 鸟大了什么林子都有。·。 我见识; 。。了。。

先声明,我不是律师,但我认为,如果认定是否嫖娼要有现场的照片,相关物证上面的指纹,皮肤,精液,提取证据照片,要经过医疗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精液证明是当事人的才行,我想这个过程需要从当事人身上提取精液。单靠哪个“陌生女”的一面之词肯定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