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不算重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0 12:00:50
高手指教;闲人勿扰,谢谢:
甲乙诉讼离婚。一审判决离婚,判决书5月10日送达甲。法官告知甲过了15天的上诉期才能再结婚。后由于种种原因,5月20日方才送达乙。乙当场表示不上诉。甲于5月26日与丙结婚。乙于5月30日上诉。若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了不准离婚。那么甲是否构成重婚?
如果认为乙仍然享有上诉权的话,似乎对甲是不利的。因为对甲来说这无异于延长了判决的生效期。甲凭什么因为法院送达乙的时间晚而忍耐更长的上诉期。(毕竟他是希望一审判决警快生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65、一审判决书和可以上诉的裁定书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明显,当事人在上诉期(包括对方当事人的)未满,即判决还未生效,婚姻关系仍未解除,而再次结婚登记的,是重婚,有配偶的一方重婚行为并未分故意或过失,只有无配偶的一方才能有故意重婚,因为指的是“明知”

所以我认为甲方构成重婚。

从法律角度来说,甲与丙登记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行为。

但是从文中可知,甲与丙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重婚的故意,因此,不应当追究刑事或民事责任,但后一个婚姻应认定为无效。

因为,乙虽然口头表示不上诉,但不丧失其法定上诉期的上诉权利,诉讼法规定了口头上诉的效力,但是,上诉期是除斥期间不是诉讼时效,因此不存在中断、中止、终止、延长的情况。即:除斥期间是不能中断、终止、中止、延长。乙口头表示不上诉是不会终止上诉期。

因此,乙只要在上诉期间用口头、书面等方式提起上诉,即可。不受其原来的口头表示不上诉的意思表示的约束。

楼上的答者说撤销是不符合法律用语的,撤销是指有效的情形由于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导致自始无效,如显失公平的受损人行使撤销权,如果不行使合同有效,行使后合同才自始无效。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而本案的婚姻关系是绝对无效的,不需要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不是形成权。不存在婚姻关系怎么撤销?

符合法理的说法是:婚姻登记机关应注销该结婚登记。因为,甲与丙不存在婚姻关系。

构成重婚,因前一婚姻关系没解除的情况下再次结婚,肯定构成重婚。

构成重婚,因前一婚姻关系没解除的情况下再次结婚,肯定构成重婚。

不构成重婚
改判时,会撤消其中一个婚姻关系

如果甲想赢这长官司,应该从那判决书上想,因为不关什么原因,判决书也不应该迟送到,按甲方收到判决书计起,他已经超过乙方上诉期限,才再婚的,不算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