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王某是否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5:04:34
1996年4月17日,某市南关区发生了一起抢劫案,案犯作案后驾驶一辆捷达轿车逃窜,南关区公安分局三名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案犯驾驶的捷达车频频往两边打方向盘,忽左忽右以阻止警车超车拦截。当警车追至一居民楼旁时,案犯趁两车迫近的机会,驾驶捷达车贴靠压逼警车,警车为躲闪被追车辆,加之照顾路上行人,被迫飞越分隔岛,撞上了停靠在自家楼前的王某的私车,将该车尾部右侧撞出明显的凹陷一片,油漆剥落。事后,王某打算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

不可以。能够获得国家赔偿的要件有: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2、行为违法;
  3、损害后果;
  4、行为与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案子缺乏第2个要件。

  《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六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