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专家解答:为何所得税税前扣除乱七八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5:55:31
几年来的所得税汇算经验,我感觉税务局对费用扣除的标准虽然有法律依据,但根本就是不讲理。而且自相矛盾。就拿08年和09年的对比一下吧!

2008年清算07年所得税:
1、08年1月16日,企业取得出租办公楼收入20万元,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20万元,贷:其他业务收入20万元。附件为服务发票,开票日期为2007年12月12日。次月缴纳了出租收入的税金及附加,其中营业税1万元、城建税0.07万元、教育费附加0.8万元。会计分录:借:其他业务支出1.87万元,贷:银行存款1.87万元。

税局调整:把此笔收入和相关的税费计列入07年,计算所得税。理由是根据权债发生据,此项业务是07年的。
我公司态度:可以接受。

2、08年3月10日补提2007年度电脑折旧0.05万元,会计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05万元,贷:累计折旧0.05万元。附件为补提折旧说明。

税局说法:不给税前抵扣。理由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079号)第一款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我公司申诉:但文件并未规定不得在以前年度补提补扣,因此产生跨年度费用的企业可要求补提补扣。
结果:税局强势不给抵扣。财务人员还受到老总的批评和处罚。冤狂啊!

3、08年9月1日列支差旅费1.45万元,会计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5万元 贷:其他应收款——出差人1.45万元。附件为住宿、车费等发票,其开票日期均为2007年11月~12月之间,报销单日期也是。调整所得税分录:借:应交所得税 0.4785万元,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4785万元。

9月份已过了清激时间,我公司向税务申请退还0.4785万元所得税,申请理由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交的税款,并加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税局根本不就理会直接拒绝。理由有二、一是账务处理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是07年度所得税汇算工作已完毕

不用评说!会计按会计准则核算,纳税则依税法为准绳.税上升到法的高度,会计最多是个准则而已.
所以,你那个预提租金,只要年底前未实际支付,就不能证明你这个费用预提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句话讲了:纳税是就高不就低.能让你多交就不许你少交.说白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霸王条款".

经验是:别跟税务部门较劲,最后吃亏的一定是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