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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7:40:4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就你的描述,他不构成强奸罪,顶多治安管理处罚下,罚下钱什么的,他已经被关过了,已经受到处罚了。
希望可以帮助你。
1、如果他真的有强奸的意图和行为,那么只有两个人的场合,他自动选择了放弃,属于中止,而不是未遂。
2、但本案,他没有脱衣服,也没有脱你的衣服;只是压着你,亲了一下你,从他的行为并不能必然得出他存有强奸的故意。再加上没有产生恶劣的后果,刚满18岁等情节,行政拘留6天,处罚还算凑乎。
可要求警方立案侦查,也可向检察院反映情况。
如果只是亲你,没有其他的举止,结合当时情况
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1、属于强奸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要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附相关规定: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