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劳动报酬低于以前的标准所以本人不同意续签合同,问这种情况是否可有经济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07:28:25
本人劳动合同是09年7月31日到期的,因劳动报酬低于以前的标准所以本人不同意续签合同,并于2009年11月23日办完交接走人,本人在那工作了6年多,问这种情况是否可有经济补偿?而且没人来交接,我的09年8月至11月23日这段时间的工作应付双倍工资吗?谢谢啊!

1.单位降低工资标准,你拒签,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2.双倍工资不是从8月开始计算,而是9月到11月23日,工作的次月还没有签合同才开始支付双倍工资的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你不愿续签的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算起到合同实际到期日子止,满一年半不满二年应当支付你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09年8月至11月23日没有双倍工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属于顺延原合同,并不是没有合同,所以不适用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双倍工资实际上特指劳动者入职开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不是指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而在单位同意下继续工作的情况。

有补偿 从08年开始计算 共给两个月工资 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 包括奖金
09年8月至11月23日这段时间的工作应付双倍工资

1.合同期满后,单位降低工资,可以要求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可要求9月1到11月23日期间因没有签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