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到其它单位工作,就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7:00:42
我是一个退休人员,退休后被一所民办学校聘为教师,在这里工作了五年(但学校一直不签合同)。这学期开学前,校长通知我说,因师资富裕将我解聘。我按劳动法规定向校方要经济补偿金遭拒绝,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他们讲退休后再到其他单位工作,不属于劳动法管理范围,应属于劳务行为,由法院处理。但他也拿不出相关文件证明他的说法正确。在此向行家讨教,我应该怎么办?我的情况不受劳动法保护吗?那是哪部法规保护我们这些弱势者呢?请指一条路,在此先谢谢了。
补充个网上找到的案例,但仍不知其依据
事件:1998年,张先生退休后到某单位管理传达室,工作至今。现在单位不要他继续做下去了。张先生问,他能要求该单位给予相应的失业补偿吗?

回答:从劳动局咨询处了解到,因为张先生是退休后再就业,所以单位可以不给予他经济补偿。

受法律保护,你与学校已有了事实劳动法律关系,你可以要赔偿金的,首先,到你们那里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样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

受劳动法的保护,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对劳动仲裁不服诉讼至法院

同样受劳动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