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2:23:12
我与爱人于1995年2月11日结婚,爱人家在我们没有认识前1994年5月1日买的房子,在1996年12月15日我为此房办理房权证,房权证上是我爱人的名字,我们若现在因感情不合离婚,请问这个房子算不算我们的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以上规定,你的房子是你爱人的家人在婚前给买的,假如你爱人的家人没有明确声明是赠与你们双方的话,那这房子就应该看作是赠与你爱人一人的,即是属于你爱人的个人财产。假如你们在结婚后,没有对该房子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的话,那就不能视为你们的共同财产。

  关于谭兵律师说到的财产转化问题,我认为不妥,理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不算吧!根据你提供的时间上看是婚前财产.如果那房子里面有你的钱就是夫妻共有的了.去要求也些你的名字好了

应该算是,我国原婚姻法规定在婚前属个人的财产,大的财产经过4年,房屋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