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1:52:45
1、假设A单位1月1日以带息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欠B单位的应付帐款100万,年利率6%,期限6个月,
则开具承兑汇票时:
借:应付帐款——A 1000000
贷:应付票据 1000000

每月计提应付利息:
借:财务费用 5000
贷:应付票据 5000

7月1日到期时:
借:财务费用 5000
应付票据 1025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00

如果6个月后,因A单位无法对付,此项应付票据转入应付帐款,则A单位此时还要计提应付利息吗?

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未到银行承兑这笔款项,对开票人有什么影响?谢谢!
就目前来看,问题的焦点是因A单位无法付款时,A单位是否应当继续计提应付利息!欢迎大家讨论!谢谢!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到期不能收回的带息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后,期末不再计提利息,其所包含的利息,在有关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待实际收到时再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带息的商业汇票到期未获付款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期后不再计提利息。具体规定请参见上文。

之所以企业会计制度做出如此规定,其原因在于,期后利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既然票据到期值(票面金额加到期利息)未获付款,已属重大违约,那么,也就没有确凿证据能够表明到期日后的所谓利息肯定能够获得,这就是说,该些利息不能“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不能将期后利息确认为资产,也就是不能计提利息收入。只有在实际获得这些利息的时候,才能按照规定冲减收到当期的财务费用。

对于已转入“应收帐款”科目的票据到期值,如果有证据表明不能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应当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其原因也在于该些价值量已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如果6个月后,因A单位无法对付,此项应付票据转入应付帐款,则A单位此时是否计提应付利息,看A单位和B单位如何协调了,按协调好的结果来决定是否继续记提利息.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未到银行承兑这笔款项,对开票人没什么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