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很重要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7:05:36
我收到几个学生,有一个不够上学年龄,有一个有严重心脏病,还有一个是多动症。这些学生不好教,如果一个不小心学生出了什么事情我还要承担责任。
我想和他们的家长签订协议,我知道年龄不够的不能入学。但是其他两个找不到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条规,请哪位高手帮忙。我要具体的条例。谢谢

签与不签都没有多大意义,这种双方的约定是无效的.即使签了约定,出了事故你还是要按具体情况来负责任的.
我国<民通意见>第106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遭受身体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所以法律的规定你个人再怎么签协议都是不能改变的,做为教育者的你也不用怕,你知道尽到职责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

不用啦,这些学生,只要你没有重大的过失,出了事都有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即使你有重大过失,也只是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不用签协议。

签吧,就写出了什么可能发生的事以后,只要不是你的过错,完全由家长承担

你是什么学校,义务教育就不能避免啊,如果私立学校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