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6:18:51
男方原离婚前生有一儿子,男方及其该儿子已在美国取得绿卡,后男方与中国广东省一离婚女子结婚,该女子离婚前也生有一女儿,但是是判给原前夫,该女子与取得绿卡的男子再婚后现又生有一儿子,这是否是违反计划生育。
请详细说出你们觉得违反或不违反的根据,说出法律依据

不违反啊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也就是说,公民想要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要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条件。除西藏自治区外,我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国家政策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本地方的生育政策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目前地方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主要是:对非农业人口的生育数量的规定各地基本一致,即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再生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一是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是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三是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四是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五是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台港澳同胞在内地定居的。除了以上五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规定外,有的省还规定有其他情况也可以生两胎。

不违反啊,完全符合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啊。他们是一个新的家庭啊,即使以前有小孩,现在也可以再生啊,没问题

美国有计划生育吗?既然已经取得了美国的绿卡,应该就不用再遵守计划生育了吧,只要男的把女的也带到美国,申请绿卡,不就行了。

违反啊当然 计划生育最根本的原则是一对夫妇只能有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