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开发资质已过期,还能销售商品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3:49:09
房地产开发商曾经有开发资质,且已取得过预售许可证,但多年过去,其资质已经过期,但该开发商仍在销售商品房,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该开发商的行为能否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处罚?目前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处罚。理由:开发商以前取得过资质,不是未取得资质;而且,开发商有权处理属于自己的房屋。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处罚。理由:开发商已经没有资质,不能从事房地产经营行为,开发商虽然有权处置自己的房屋,但只能以单位自有房形式进行销售,相当于二手房买卖,二者缴纳的税费是不同的(二手房买卖还要缴纳所得税)。请问开发商的行为合法吗?说明理由,有法律依据或判例更好。谢谢!

http://hi.baidu.com/%B3%C7%D6%D0%B4%E5/不能!

呵呵,你是个法官吧,还是整人专家哦,开发商摊上你,真够倒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