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人是否犯了赌博罪?否是触犯刑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1:58:08
中国内地的公民,租用国外服务器(英国),制作英文赌博相关内容网站,如赌博新闻,赌场介绍等,赌博技巧,网站无中文内容。访问者为英国或美国公民,从中获得利益的是否触犯刑法?若触犯,如何量刑?
这个人身在中国内地,“从中获得利益”是指这个开网站的人获得网站的广告收入
触犯了哪一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例是以吸引英国公民为主要客源
赵荔 律师能详细大陈述下你的观点吗?我也觉得最多是传播赌博信息,不知道会受到什么处罚.

按实际情况,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就构成赌博罪。赌博罪属于触犯刑法的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也构成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9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