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身份证复印件给别人有没有风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7:41:34
同学要办贷款,让我担保。我就抱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还有单位的工资证明给他了,他说办妥后让我去建行签字。
但是迟迟没有音讯,我又不好意思问他要,不知道以上哪些东西溜出去会不会被他私自用我的名义贷出款来呢?望解答,谢谢。

看看这个吧:

借身份证贷款发生纠纷咋办

2000年7月,李某持王某身份证以王某名义向某银行贷款30万元,约定采用月均还款法,5年还清本息,所有手续均由李某代签王某姓名,并加按手印。至2003年5月李某死亡,银行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并追加李某继承人为共同被告。王某称自己一直不知道此贷款的存在。

有人认为,李某用王某身份证以王某名义贷款是代理行为,因李某实际使用了贷款,须承担还款责任,王某作为身份证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也有人认为,该行为应是假冒他人名义贷款行为,应由假冒者承担责任(本人死亡的,由继承人承担),被假冒者不承担合同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表示“我是谁”,只能由所有人使用,既不允许随意出借给他人,也不允许使用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二)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因此,李某使用王某居民身份证进行贷款活动,是违法行为,不应得到认可和支持。

第二,银行没有理由相信李某持有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合法的。现实中持有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原因很多,有盗窃、拾得、保管、出借、捎带……要使相对人相信持有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合法,持有人应提供其他证明,否则相对人没有理由相信该持有是合法行为。

第三,李某持王某的居民身份证,不能认为李某是受王某的委托。银行不能仅凭居民身份证就认定李某为王某的代理人。如果王某委托李某办理贷款,应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项、委托权限和范围。

第四,李某贷款过程中未表明其代理身份。虽然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应让交易对方知道自己是某人的代理人,知道他到底在同谁作交易,从而对民事行为的风险和后果有所预料。李某在办理贷款手续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始终未表明是代理王某进行贷款,况且作为代理人在签署被代理人姓名(代签名)后也应签署自己的姓名,并注明代理人身份,但他仅仅使用了王某的姓名和身份证,而未使用自己的。李某的行为是冒名贷款,而不是代理。

第五,无代理权的李某贷款后,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