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子案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1:26:49

东方电子的公司高管利用关联账户炒作本公司的股票,虚增利润,使得许多中小股民赔钱。

2003年2月8日,曹小妹等7位投资者诉东方电子案已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3年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第一起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民事索赔案件。

依据2003年1月9日颁布的《规定》,投资者进行民事索赔应有必要的前置条件,即《规定》第五条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本案的依据是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以(2002)烟刑二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峰、原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方跃作出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刑事判决,该判决已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依据《规定》第五条,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已进入诉讼时效期间。

据悉,在此次民事赔偿案中,被投资者列为被告的包括: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子原高管隋元柏、高峰、方跃;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由于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权机关至今尚未对东方电子作出虚假陈述的认定和行政处罚,而法院的刑事判决仅指向三自然人,并未认定公司具有单位犯罪,因此,东方电子并不符合《规定》中成为本案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