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老是提这个问题,请见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9:05: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个“只能约定一次”的意思具体是什么?如果这样说:“甲方有权对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考评,并据此单方做出延长或缩短使用期的决定。”可以吗?
这个问题已经有人给回答,但是我还是不太清楚,由于本人操作不当把问题相当于关闭,因此又问一遍。
上面回答中(见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2225287.html),jeforle 和树叶子ye说得不太一样 哪一位的更确切呢 能否给予条文性的证据呢?谢谢各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要求约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