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处分权问题,与罪与非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0:45:22
在买卖合同中,交付即视为所有权转移,但交付后买受人打了收条后,因发现有质量问题并未付给出卖人款,即向质监局举报,质监局也对部分货物作了处罚决定,后买受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其余作价出售,之后得款53万逃跑。在此合同中,买受人有无权力对此货进行处分?现在买受人辩解其已经打了收条即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其即有权处分。买卖合同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成立,但该案买受人虽签了收到条,所有权按合同已经转移,但是未付款,即将该货物处分,虽然出卖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存在过错,但是买受人的行为致使出卖人遭受了重大损失,请问大家买受人有无处分权?买受人是否构成诈骗罪?

首先假设对方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动产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而不以价款是否给付为生效要件,所以他对货物拥有所有权,也便有处分权

但是从你所说情况基本可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在数额上看,已远远超过了起刑点
2、在行为上,根据刑法第224条第4款规定: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一点也已经构成
3、主要是目的上的判断,即对方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过从其举报行为和逃匿行为基本上可以确认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然这要有司法机关来断定。
不过有这几点已经足可以达到报案条件了

如果合同诈骗罪成立,则合同自始无效,但能否对抗第三人还要看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其举报行为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处置和逃匿是非法占有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