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老师是否犯了“职务侵占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4:17:45
一学校规定,老师每招生一名给提成1000元,后一老师将其所招来的几个学生的学费拿在手里,拒不交给学校。数额只有近3万。
请问其是否触犯了“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或者其他,为什么?
谢谢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学生将学费交到老师手中,此款即已经属于该校的财产,如是民营学校的教师,此财产属集体所有或者办学者所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如公立学校,此财产属国有,则构成贪污罪。

如果你所在的学校是民营单位,那么你说对了,你老师的行为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学校是政府公办的,那就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

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非公共财物

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私有财产。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构成职务侵占罪。

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