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6:48:18
我的官司在简易程序的时候法官口头通知举证的最后期限,我在限期内将证据全部提交法庭,但对方几乎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但是现在入了一般程序,是不是还要重新举证置证,如果这样的话,我的合法权益不是不能得到保护?对方可以就我提交的证据研究后再提交他们的证据。我觉得举证时效已过,对方不能举证,那么他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果他随时可以举证,那么举证时效通知又是什么呢?
法官在庭审时口头通知的举证最后期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从简易程序转入一般程序后,是否还需要重新举证置证?

1、从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举证时限通常是会重新确定的。

2、法官庭审时口头通知举证的最后时限,如果记录笔录是可以的。但是,但是我奇怪的是,简易程序开庭前(实际上是在立案的时候)法院就会书面确定举证时限的啊?为什么会是在简易程序开庭的时候口头通知呢?口头通知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

适用简易程序,在起诉方式、传唤方式以及开庭审理等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简便易行,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因一方当事人提出疑义或申请等,转为普通程序。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不能少于30日

法院做法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