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人名称,属不属于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9:53:33
收款人名称,属不属于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照书上393页的内容,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共有六项内容,不包括收款人名称。
但是,394页上又说,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支票金额,二是收款人名称。实在是搞不懂了。
而且,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是出票地核付款地。也没有收款人名称。
如果收款人名称既不属于绝对事项,也不属于相对事项,那它属于什么。
用过支票的都知道,不填写收款人名称,支票是不能到银行提示付款的

嘻嘻,你这个还真好学呀,我觉得是这样的.393和394页上面写的是针对不同时期,393指的是开票时,收款人名称可以不是绝对事项,因为很多时候出纳给收款人开据好多少金额就可以了,等收款人拿到银行去承兑的时候他就必须写上自己的名字,这也就是394页上所提到的内容了,这也就是出纳通过授权收款人补记的情况了.甚至你可以给对方开一张盖好章的空支票由对方去填写所有事项.所以在现金支票承兑的时候,以上的所有都是绝对记载事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