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男子是否属于强奸?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6:14:45
车站里一女子主动约一男子出去走走,后两人在树林中发生性关系,后此女家人找到该男子,原来该女子是精神病,男子事先并不知情.请问他应付法律责任吗?是否属于强奸?
另一种情况:
他知道该女子是神经病 但是该神经病女子是自愿甚至是主动的.
情况又如何?

按照一般人的判断,如果不能看出该女子有精神病的话就不属于,法律上只有在明知对方是精神病的情况下,或者违反对方意志的才构成强奸

如果该女子尚未成年,则属于:如果是成年人则不属于。

应该看情况。在法律上,女子属限制行为或无行为能力人,

首先女子患有精神病,所以他属于强奸,即使强奸罪名不成立,那就是嫖娼

我认为如果女子并不是明显小于16岁,男子不构成强奸,而且出现这种情况,男子可以反告女方监护人监护措施不利,造成男子被诱奸,应赔偿男子精神损失及其他一切损失,并应负责为其消除影响.

如果确实看不出来该女子是精神病人,也不知道,就不属于强奸. 反之,就是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