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销售退回的处理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1:53:32
收入确认中关于已经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是这样阐述的:如果企业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
根据书上的例子,销售退回的收入和成本按照退回当月的售价和单位产品成本退回,那这样岂不是会产生虚增、减利润的情况么?
比如:销售当月单价20元,成本10元,退回当月单价18元,成本12元,这种情况下,销售退回该怎么处理呢?
谢谢指教!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当月的销售商品退回,一般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商品数量中减去,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商品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可见,题中退回商品的成本可以按照退回当月单位成本12元计算,也可以按照原销售月份的单位成本10元计算。

应当说,退回商品按照原销售结转的成本计算冲回,需要查阅原销售月份的销售成本,工作量相对较大。而由于企业生产销售商品通常是大量、连续的,其生产、采购成本波动应当是平稳均衡的,因此,我们可以将退回的商品视为退回后于当月又售出,这样,就可以将退回的商品数量直接在当月销售数量中扣除即可,也就是意味着,退回商品冲回的销售成本按照当月单位成本计算。这种做法,较为简单,也为较多企业所采用,并不能被视为“虚增、减利润”。

销售当月按20元实现收入,10元结转成本。退回的时候还是应按你发给对方的金额20元减少销售收入,增加应收;按现在的成本12元增加库存金额,冲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