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堂哥与另一个女人领了结婚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4:55:25
我堂哥与我堂嫂没有领结婚证,只是举行了结婚仪式,一年后还有了一个儿子。但是不久我堂哥与另外一个女人领了结婚证,成了夫妻,过起了日子。我想我堂哥和我堂嫂虽然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儿子都有了,是不是已经成了事实婚姻?如果是,我堂哥又与另外一个女人领了结婚证,是不是构成了重婚罪?
这种情况用法律怎么解释?
我堂哥与我堂嫂举行结婚仪式是在1999年,儿子出生在2002年,他与另一个女人领结婚证是在2003年,具体的月份我都不清楚。但是这样我觉得对我堂嫂是不公平的,儿子那么小,我堂哥一点也不管,也没有给抚养费。我堂嫂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有且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夫妻,互为配偶。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结婚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就本案而言,你堂哥与你堂嫂均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或补登记,未领取结婚证,所以他们之间根本没有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相互间并不互为配偶。你堂哥并非“自己有配偶”的人,不符合重婚罪的主体要求。

  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在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有配偶而重婚,即已经结婚的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又与他人结婚的,也包括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事实婚姻。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夫妻双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群众也以为其为夫妻关系的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结婚必须经过登记,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就不是合法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因为我国目前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制度),在新婚姻法中称为无效婚姻。既然是无效婚姻,也就不能称其为婚姻。所以,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因此并不是一种婚姻。若在刑法中将其作为重婚罪处理,则显然与民法中的婚姻制度不协调,因为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不能称为婚姻。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你堂嫂可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你堂哥要求给付给抚养费。

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受法律保护.所以你堂哥和堂嫂既然没人领取结婚证,即使有了儿子.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