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牌生产 ,我应该负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1:36:29
我是一个生产企业,在一家网站上接了个出口订单,这家公司是非州的,但产品的品牌是欧州一家知名企业,也没有欧州公司的相关委托书.我与非州客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后来我又转给了A企业生产.

我想问的是:如果A企业被工商部门查出生产冒牌产品,那!我们公司要负哪些责任???

(一)产品质量法第40条则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产品质量法第42条则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侵权)责任属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赔偿义务人,然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似乎应当首先赔偿,因为仅当在销售者存在过错或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或供货者时,销售者才应当承担责任。可见,就产品(侵权)责任而言,在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顺序以及责任划分、举证责任方面,均存在法律冲突。
(二)从《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来看,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都是责任主体,都应当依法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对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①但是受害人应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选择要求赔偿呢?还是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民法通则》的这一原则性规定,没有解决上述问题。《民法通则》颁布生效后,在法学理论界、司法界、消费者、以及生产者和销售者广泛的领域里产生了各种观点和争议,在法律适用上也产生了一定的难度。
(三)OEM是在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条件下企业自主选择的一种合作方式。目前尚未得到政府在产业政策方面的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在政策法规方面也遇到一些问题。一般而言,代工厂只能在生产过程中及所生产的产品上隐姓埋名,不披露自己的身份,即自己所做的一切都不能在产品上露出蛛丝马迹。家电企业反映,一些地方政府的技术监督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操作执法过程中,曾就OEM合作产品的厂名、厂址、产地标识问题对某企业做过不合理的行政处罚,认为企业厂址、产地标注,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技术监督局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然而我们发现,这两个法规的有些具体条款是相互矛盾的,至少是不明确的,对企业行政处罚是不合适的。
《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9条规定:产品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第9条第4款还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