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common law (普通法)和statue law(制定法)的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0:24:49
我问的是英美法系中一国之内普通法与制定法的关系

不知道你是问英美法系中一国之内普通法与制定法的关系还是分属的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关系?
  一:下面是两大法系的关系:
  两大法系概述:

  (一)民法法系

  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法的总称,所以称为罗马法系,由于它首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所以称为大陆法系;由于它也受到中世纪日耳曼法的影响,所以又称为罗马--日耳曼法系或罗马--德意志法系。至于称为民法法系,乃是因为该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

  属于民法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以法德两国为代表的很多欧洲国家,包括意、比、西、葡、瑞士、奥地利等。

  民法法系有三大渊源:一是古代罗马法,这是民法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二是法国民法法典,三是《德国民法典》

  (二)普通法法系

  普通法法系(common law system)是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法的总称,故称为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亦称英美法系,由于它以判例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故称为判例法系

  普通法法系的渊源主要有三个:

  其一是普通法。普通法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主要历史渊源,它是自11世纪法国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渐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一种判例法。判例法产生于法官的判决,是法官从判决中所揭示的原则,是法官创造的法,由于它是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判例法,通称为普通法。

  其二是衡平法。衡平法是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意指公平的法。它从15~16世纪开始出现,并与普通法平行发展,并产生了与普通法法院并行的衡平法院,亦称大法官法院。

  其三是制定法。到18~19世纪时,制定法大量增加。

  两大法系的比较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是资本主义的两个传统,两者在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总的指导思想、基本功能和基本原则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但在其他方面,却存在许多差别。

  (一)法的渊源方面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