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办理社保流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4:25:55
一、单位办理职工参保增员
适用对象:党政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厦门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
◆行政事业单位属财政统发人员还应提供:市编办(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后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加减少审核表》。
◆其他情况还应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为外来管理、技术人员按本市户口缴纳社保费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管理、技术人员聘任文书原件。
(2)为超过劳动年龄的职工投保的,需提供经劳动部门审核后的《参保个人继续缴费申请审批表》。
(3)为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及因工伤残人员(1-4)级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工伤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4)为港澳台人员参保,需提供返乡证复印件、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矿山企业为农民工参保,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办理地点:
各参保单位的管征局办税服务中心。具体地点详见《厦门市地税局、各区地税局办税服务中心地址、电话》
办理时间:
每月6日-25日
其他:
单位为个人增员涉及补缴,其2003年7月1日之前应补的的社保费部分应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再按政策性补缴的流程进行操作征收。
每月的26日到次月6日,地税部门暂停办理企业增员业务,在这段时间,参保单位有录用的人员,应填写《工伤保险报备人员明细表》(请从网站表报下载)到地税柜台办理工伤保险报备申报,并在次月申报期的第一日(柜台增员申报6日开始,网站增员申报1日开始)到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进行增员申报,办理报备人员的参保手续。如此类办理过报备的人员在报备期间发生工伤,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视同参保人员享受工伤待遇。
二、独立个人参保登记
适用对象:
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
需提供的证件、资料: